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,優化營商環境,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日前印發《使用“江蘇”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,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一、哪些經營主體可以適用《管理辦法》?
適用于名稱使用“江蘇”字樣的公司、非公司企業法人、合伙企業、個人獨資企業和上述企業分支機構等。 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執行。 二、企業名稱使用“江蘇”字樣的需滿足哪些條件?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,可以在名稱中使用“江蘇”字樣: (一)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不少于1000萬元的企業,企業名稱可以申報使用“江蘇”字樣。 (二)已經登記的企業,注冊資本或出資額不少于500萬元的,在3個以上設區市投資設立企業且經營一年以上,其名稱可以使用“江蘇”字樣。 (三)已經登記的企業,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、國家級或省級專精特新企業且注冊資本或出資額不少于500萬元的,名稱可以使用“江蘇”字樣。其投資設立的企業,注冊資本或出資額不少于500萬元的,名稱也可以使用“江蘇”字樣。 (四)企業集團母公司使用“江蘇”字樣的,注冊資本應當不少于1000萬元且控股3家以上企業法人。 三、申報不含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企業名稱使用“江蘇”字樣的,需要滿足哪些條件? 一是需滿足《管理辦法》規定的企業名稱使用“江蘇”字樣注冊資本條件。 二是申請企業為已經登記的跨5個以上國民經濟行業門類綜合經營的企業法人。 三是其需投資設立3個以上與本企業字號相同且經營1年以上的公司。 四是上述3個以上公司行業或者經營特點需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門類。 五是申請企業還應當同時與江蘇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名稱字號不相同。 四、企業如何申報使用“江蘇”字樣的企業名稱? 企業可通過江蘇政務服務企業全鏈通服務平臺自主申報使用“江蘇”字樣的企業名稱,或者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,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,并作出自主申報承諾。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。 五、存量企業能否繼續使用“江蘇”字樣? 《管理辦法》施行前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使用“江蘇”字樣的,符合原規定的,可以繼續使用。 六、什么情形下企業名稱不得繼續使用“江蘇”字樣?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得在企業名稱中繼續使用“江蘇”字樣: (一)因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,不再符合《管理辦法》規定的,應當同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。 (二)高新技術、專精特新企業認定有效期滿后,其企業名稱或其投資的企業名稱繼續使用“江蘇”字樣不符合《管理辦法》規定的,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。 (三)隸屬企業變更名稱后不再是不含行政區劃或冠外省、自治區和直轄市名稱的,其分支機構名稱不可綴以“江蘇”字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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